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方法如下: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的,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本市无其他房屋或者虽有房屋,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征收该如何认定呢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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