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李某因无钱购票搭乘火车回家,遂攀爬行进中的火车。不料,途中李某被摔伤致残。本来李某的行为根本与铁路部门无关,铁路部门也无任何过错,可近日法院却仍判决铁路部门承担李某2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21803元。原来:已于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并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即铁路部门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仅限于存在不可抗力及卧轨、碰撞等,而李某攀爬行进中的火车并不在其列。
同时,《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尽到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对李某攀爬火车所导致的损失,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故事情虽发生在2010年3月10日,但因处理是在2010年3月16日之后,也得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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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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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门致人受伤被判赔偿山西在线咨询 2024-11-18(一)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医疗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去世后的赔偿项目除医疗费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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