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民百姓应对征地拆迁
以强凌弱,一切征地拆迁方说了算;骚扰胁迫,生活不得安宁;断水断电断路,制造生活不便,让你无法正常生活;暴力袭击,变相逼迁,增加被征地拆迁人心里上的恐惧感;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房屋征地拆迁行政裁决;各种“拆”。偷拆、误拆、强拆等被拆迁人一般遭遇。被拆迁人一般选择默许,上访,当钉子户,以暴制暴等错误方式解决。那作为一名被征地拆迁人,到底该如何面对征地征地拆迁问题?如何判断补偿是否合理?又如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来看看长沙征地拆迁律师的技巧:
第一,确认征地拆迁性质。
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不是政府主导,纯粹的商业行为,
那主动性较大,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更大争取更大效益的拆迁款。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
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
第三,给自己定位。
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证、房产证非常重要。如果你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是有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你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了解补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补偿。
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耕地等不涉及房屋的情况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按照最高为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实践中建议当事人按自己土地的年均产值来主张补偿。总的来说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征收或者征地拆迁不能降低你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二、被拆迁人需要学习的几大技巧
技巧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被拆迁人不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
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被拆人不敢反驳。
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技巧二:被拆迁人要誓死维权,但决不作无谓牺牲。争取更多的拆迁款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若是把命折腾丢了,钱还有什么意义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是在实际当中,评估报告可是让被拆迁人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
技巧三:原件握在自己手中,及时关注拆迁动向。
补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概念,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
技巧四: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同时考虑全面,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首先,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再者,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另外,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注意事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第二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3、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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