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依据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什么情形下终止?
商品方买卖合同解除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或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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