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23 41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4]12号

发布日期:2004-3-1

执行日期:2004-3-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的工作职责,对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起到重大促进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不依法按期答复的情况较为普遍,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反映较强烈。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行政复议按期答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提到加强行政机关信用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日程上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二、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他法律授权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要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相关证据,否则复议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三、对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作为复议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答复问题,按照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目前对于行政裁决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其他处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有人认为,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
    2023-04-24
    25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
    2023-06-10
    33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市低保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要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于12月中旬将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整改方案(省民政厅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今年5月,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开
    2023-06-09
    124人看过
  •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发布日期:2007-3-21执行日期:2007-3-21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处是市药品监督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受理机构。二、受理范围:对药品监督分局在履行法定职责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范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三)(五)(七)(八)(十一)项的规定。三、审理程序见附件1: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四、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待地点:中环广场B座受理大厅联系电话:83979473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1: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理由此栏内容过多,可另附纸申请人:(签
    2023-04-24
    92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24日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国务院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
    2023-04-22
    228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无业人员问题,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收入,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降低建设成本,省政府认为,在我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应当使用本省民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性、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建设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本通知所称民工,包括: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二、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需技术工人可以使用省外人员外,一般技术工人和民工必须从省内雇用。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农村
    2023-06-09
    279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74号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七
    2023-06-09
    5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二条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三条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分值计分,年
    2023-06-08
    35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全文】甘>办发〔2004〕8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
    2023-06-10
    34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精神,进一步明确各市、县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今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决定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06年4月3日下午14∶45,会期半天。二、会议地点省政府办公楼二楼报告厅。三、会议内容(一)传达《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二)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2006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建设责任书。四、参加会议人员(一)各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管负责人,省交通厅及所属公路相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各市、县交通局和地方道路管理站主要负责人;(四)邀请省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分管负责人出席会议;(五)请海南日
    2023-06-08
    479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
    [法规名称]: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颁布机构]:福建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01-12-17[执行时间]:2001-12-17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履行该项职责,依法、公正处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023-04-24
    234人看过
  • 海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文号:琼建法[2007]217号发布日期:2007-11-6执行日期:2007-11-6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环卫局、城管局、执法局: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依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赵小亮电话:65334325海南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
    2023-04-24
    26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
    2023-06-10
    10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几天给答复,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有赔偿问题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8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书时,如果认为被申请单位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可以做出赔偿决定,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 有关行政复议答复期限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4
      一般情况下,17天应当会有回复。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海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时间是何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6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 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方面,具体有哪些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按照下列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