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原有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也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必然促进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方面,所有权权能核心由原来单一的处分权发展为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举,且其重心有逐步向收益权转移的趋势。
我们知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所有权存在之日起就完全具备,但究竟哪一项权能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乃至落后的社会,处分权居于核心地位,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收益权又处于核心的地位。收益权的地位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而处分权的地位却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成反比。
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农业经济占绝对优势,手工业还相当薄弱,所以,能用来交换的产品极少。加之统治阶级的无偿剥夺,这就更是扼杀了当时的商品交换。所以那个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其总体而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诚然,在那些时代里,社会经济中也出现了商品交换,甚至在古罗马时代地中海沿岸地区还有相当繁荣的商品交换。但是,这种商品经济究竟不是那个社会的主体,而是一种例外。当时构成整个社会经济主体的是实物献纳、徭役制度、无偿剥夺,除此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了。很显然,在这种商品经济极其落后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处分权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显得极其重要,并成为所有权权能的核心,而收益权却不受到重视。
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期,手工工场和工厂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工业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商品经济的飞快发展导致了交换关系的扩大化和频繁化。这些经济上的变化必然导致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产品只有进行交换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也逐渐重要起来。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都随之发达,社会生活中商品经济更是繁荣,以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无不打上商品的烙印。在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的同时,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却腐朽、堕落了。剩余价值的不断涌现使资产阶级钻进了金钱的魔窟,唯利是图成了资产阶级的本性。此时,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就仅仅是收益权了,其余的都是为了获取收益而服务的。这样,收益权便将处分权取而代之,成了所有权权能的核心。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基本上属于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型模式,同时,还带有明显的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因素,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家手中,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经济计划主要通过行政指令和实物调拨来实现,市场的作用微小;分配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这种体制在所有制上的体现就是,单纯强调一大二公,忽视了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忽视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阻碍了商品经济的繁荣。正因为商品经济不繁荣,所以,过去我国所有权理论一直将处分权作为所有权权能的核心,而收益权却不受重视,有的甚至不承认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将其归入使用权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计划经济经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到目前的市场经济。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商品经济是其本质属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且其发展还不平衡,生产力就其总体而言还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与生产力的多层次相适应,所有制的结构也是多层次的——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一定优势的前提下,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一方面,公有制基础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必然具有计划性;另一方面,不同的所有,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个人之间局部利益的差别性,又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必然具有商品性。计划性与商品性是统一的,而计划性决定处分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商品性决定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所以,根据计划性和商品性并存的现状,处分权与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也一同处于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生活主要靠市场调节,计划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逐渐明显,大有压倒处分权的趋势。
另一方面,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也有所发展。
唯物主义认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生产力低下,生产规模狭小的条件下,所有人在实际的生活领域中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于一身,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种情况在当时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所有权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自己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而必须将其中的部分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行使。当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逐渐的,其渐进过程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
所有权最初的权能分离体现为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比较落后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但这仅指所有权的一般权能而言,至于核心权能,当时一般都认为是不可分离的。对于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其典型体现即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寄托人的财产仅享有占有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分离也得到了发展。人们认识到,不仅占有权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使用权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所有人(出租人)将其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这体现了当时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水平,但这仍然只是停留在所有权的一般权能上。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分离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仅一般权能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核心权能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了。当然,处分权与收益权这两项核心权能必须保留一项,否则就无所谓所有权了。但因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核心权能的分离与保留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处分权较收益权更为重要,因而人们往往保留处分权而分离收益权;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高级阶段,却是收益权较处分权更为重要,这样,人们就保留收益权而分离处分权。例如,无息借贷,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物借贷出去之后,所有权人就仅享有处分权了,这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它适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又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财产出资后,股东就仅享有对该财产的收益权了,这是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它适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高级阶段。
我国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不仅所有权的一般权能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当然,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所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核心权能往往是收益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必将以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为主,即处分权作为核心权能将要被分离出去,而收益权却要成为被保留的核心权能。当然,这只是一般而言,它并不排斥在同一商品经济条件下,此所有权关系是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彼所有权关系则是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也不排斥在同一所有权关系中,部分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同时分离的情况存在。
-
民事诉权论发展简史
279人看过
-
财产所有权能促进经济发展
438人看过
-
财产所有权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136人看过
-
呈现土地所有权形式的发展演变
100人看过
-
权分置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498人看过
-
论所有权取得时效
146人看过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
论所有权取得时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25关于所有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财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
-
农用地所有权是否能够开展质押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5农用地所有权不能开展质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要求,以下资产不可质押: (一)土地权; (二)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全民所有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可是法律法规能够质押的以外 (三)院校、幼稚园、定点医疗机构等为公益性目地创立的非盈利法定代表人的文化教育设备、医疗服务设备和别的公益性设备; (四)使用权、所有权未知或是有异议的资产; (五)依规被被查封、扣留、管控的资产;(六)法律法规、行政
-
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论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7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对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律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以
-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1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