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下:
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得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下:
1、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相对应的就比较公平公正一些,但是,双方都不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还有其他的和解意见的话,那就按照双方签的和解书去执行,仲裁庭实际上也没有义务去监督仲裁裁决书的履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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