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结合安徽省自身存在的特点,制订了适应安徽省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提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参与工程的设计师,建造师等也应该严把安全质量关,将建筑工程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90人看过
-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标准与规范
322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27人看过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80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428人看过
-
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建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36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在工程建筑时工程质量怎么管理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4(1)对人的控制。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具体操作者。对人的控制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为此,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外,还应根据工程特点,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在人的技术水平、生理缺陷、心理行动、错误行为等方面来控制对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要求高的工序,应尽可能的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
-
2022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规范(试行)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
怎样做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1)对人的控制。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具体操作者。对人的控制就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导作用。为此,除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外,还应根据工程特点,从确保工程质量出发,在人的技术水平.生理缺陷.心理行动.错误行为等方面来控制对人的使用。技术复杂、难易度高、精度要求高的工序,应尽量安排责任感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工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要求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29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