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4 23:10:04 377 人看过

本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转让方式分为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需要注意相关规定的遵守以避免产生纠纷。其中包括了禁止性规定和年限的计算方式。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移转给他人的过程,这包括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综上所述,关于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和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和年限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者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者出资、赠与合同,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转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转让的年限、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转让的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或者转让的价款或者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等条款。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者出资、赠与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在转让过程中,需遵守禁止性规定,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同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会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者出资、赠与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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