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专利权,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将会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赔偿。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谢xx,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某市燃气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某市镜湖区梅莲路3号公寓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镜湖区赭山东路。
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零零,男,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某市镜湖区中山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某弋江锅炉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枫蔷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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