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31:40 323 人看过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用合同继续有效,租期变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赁物被损坏,承租人需要赔偿吗

在承租人拒绝修复而出租人已经修复租赁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损失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复费用;

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承租人未履行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致给出租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无需解除合同,可直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不仅对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其允许的同居人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物的毁损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租房者必须如期缴纳给房东房屋租金,如果核实租房者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租金,房东可以酌情进行时间宽限,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要求租房者缴纳房租。

如果租房者依然拒不缴纳,那么房东可强制收回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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