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20:50:19 224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首先,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的审判管辖是两次分工关系,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其次,立案管辖具有自身特点的灵活性,而审判管辖则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都有分工权限。因此,虽然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但并不完全等同。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之间存在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具体内容表现为:

1、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的审判管辖,是两次分工关系;

2、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的审判管辖;

3、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灵活性;

4、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

审 判 管 辖 与 立 案 管 辖 的 灵 活 性 : 因 应 不 同 案 件 需 求

审判管辖与立案管辖的灵活性:因应不同案件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的灵活性显得尤为重要。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分配,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审理和裁判。而立案管辖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涉及面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分配,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

针对不同案件的需求,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例如,对于一些重大、敏感的案件,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涉及面较大,人民法院可能会将案件分配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而对于一些较为普通、影响较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能会选择快速立案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关系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可能会选择将案件分配到人民法庭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更为公正、公平的审理。而对于一些案件,由于其涉及面较广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人民法院可能会选择将案件提交到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更为公正、合理的审理。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的灵活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灵活调整,人民法院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需求,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审理和解决。

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使人民法院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需求,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审理和解决。针对不同案件的需求,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涉及面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分配,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审理和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例如将案件分配到人民法庭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更为公正、公平的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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