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适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5:50:43 419 人看过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所在。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在故意欺瞒的情况下解除了客观上不存在的“同居关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客观上存在,从该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生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它是从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考虑,保护已被生效裁判所明确的当事人间婚姻关系消灭的状态,不能因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致使已被生效裁判所明确的离婚状态又恢复到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其次,生效的民事裁判进入再审程序包括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限制的只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包括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原告张某在发现唐某再次结婚时,采取的是向检察院申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但这不是抗诉,是否再审仍然取决于法院。

第三,从事实依据上分析,原判决在认定双方同居关系的基础上判决予以解除,这是在当事人双方的恶意欺瞒下产生的错误认定,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一、民事案件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

1、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出现法定情形的时候,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要想申诉成功,还要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申诉的期限是在终审生效后后两年内提出。

5、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终审判决一旦生效,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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