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30 01:54:47 43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规定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慈善募捐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非公开募捐,应当明确特定对象的范围和募捐期限,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慈善捐赠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慈善信托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

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慈善财产

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慈善目的。

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规定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慈善服务

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规定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信息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规定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章促进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定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本法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定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监督管理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规定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的。

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二)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六)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

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规定规定的验证义务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规定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规定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二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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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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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军用、警用摩托车除外。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
    2023-12-03
    341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稿(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四、将第三十一
    2022-11-09
    397人看过
  •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被指涉及条文过少
    ——专家建议应扩大修改范围加快修法进程本报记者李吉斌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扩散速度也在不断提高,专利维权难度日益加大,维权收益往往低于维权成本,大大挫伤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为此,在近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举证难、侵权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的修改在改善当事人举证难、加大专利侵权处罚方面的立法思想是正确的。但一些条款还需细化,修改的范围也可适当扩大。采取强制措施应有限定条件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
    2023-06-05
    315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二审稿修改的法定刑包括哪些
    1、违规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一审稿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审稿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的,从重处罚。2、组织、利用邪教等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新增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也将入刑。3、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士行贿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定刑调整是,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一审规定是2年以下、2-5年、5-10年三档,二审稿修改为3年以下、3-
    2023-05-04
    25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全文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1月31日。(二次审议稿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2023-11-25
    256人看过
  •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
    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聚焦1烟草广告禁在专卖点外张贴此前一审稿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是否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烟草对健康有害无益,全面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对于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意义重大。建议明确规定,禁止发布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做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
    2023-04-24
    334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新规定
    在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草案》成为焦点,立法机关坦言草案多处修改就是要堵三鹿奶粉事件的漏洞,而且还要再次审议,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审通过,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可见一斑。为了封堵目前食品安全方面的漏洞,《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有针对性地进行了8处修改,旨在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这张大网。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加大监管力度遏制权力不作为《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各司其职,责权分明。草案中规定生产经营
    2023-06-07
    215人看过
  • 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拟出
    矿山安全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的。我国现行的矿山安全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八章五十条,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近年来,我国矿山事故仍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对于代表提出的修订矿山安全法的议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赞同。对于代表提出的制定煤矿安全法的议案,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制定这一法律涉及到现有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等重大问题,需要结合矿山安全法修订
    2023-04-24
    252人看过
  • 期货法立法加速草案二稿完成
    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11月12日在期货立法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期货法起草组最近已经草拟出期货法草案第二稿,希望通过专家学者的研究讨论,解决立法重点难点,形成最佳方案。20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就显著,市场规模和质量取得了巨大进步,同时场外衍生品市场也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X在上述研讨会上表示,随着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正在进入新阶段,迫切需要一部期货法,从更高层面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近年来,监管层不断推动期货市场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创新发展。一是推进原油期货作为国际化期货品种上市。研究制定配套规则,为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推动期货交易工具创新,推动场内股票ETF期权试点,研究开发股指期权、商品期权、汇率期货。三是稳步推进场外衍生品创新。四是促进期
    2023-06-06
    354人看过
  •  送审稿与审议稿的区别
    送审稿、报批稿、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是四种不同类型的文稿。送审稿是提交给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送审稿是指提交给上级主管机关或权力机关进行技术层面审议的文稿。报批稿,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文稿。讨论稿,是非正式结论文稿,一般有多种意见供讨论。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基层或者相关单位进行查漏的文稿。 【 受 众 范 围 】 : 讨 论 稿 v s 征 求 意 见 稿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们需要分析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的区别。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两种文件的特点。讨论稿是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便为决策提供依据的文件。征求意见稿则是针对某一法律规定的修改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修改建议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2023-09-13
    116人看过
  •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傍名牌、盗名牌、山寨等侵权行为,一直扰乱着市场秩序,也是严重阻碍各行业有效管理市场的毒瘤,只有戳破毒瘤、摘取病根方能解决问题。而市场管制的最源头在于法规限定,因此,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商标法新一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引起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初步根据意见稿判断,正式修订后的商标法或将扩大商标注册范围,如数字、颜色和声音也能注册商标;进一步打击傍名牌行为,容易混淆的商标将不给予注册;同时,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商标侵权行为法定赔偿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提至100万元。约10年一修订1983年中国商标法出台后,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分别是1993年和2001年,今2011年进行第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约隔10年。与外国年年修改法规的现象相比,我国属于集中修改型,表面上看,似乎透露中国法规对于市场的反应速度比较慢,但是从商业环境稳定性来分析,这种做法更能提供较为稳健的法律保障环境,同时利于检测新的修改
    2023-06-08
    373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医闹”情节严重或将入刑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关专家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这是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这表明了国家依法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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