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组成新的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说,有三个条件:
1。只有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做出有效的判决和裁定,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例如,如果案件经过二审,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使一审法院发现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一审法院也只能将发现的错误报告二审法院。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法院决定。原讼法庭没有这项权力。如果是一审案件,且一审在没有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院长和生效判决的司法委员会的分工如下。如果判决确实错误,庭长应首先作出裁定,如果庭长认为判决确实错误,应提交司法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应根据庭长的意见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是否有必要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简言之,总统有权知道,有权提交,但不是最终决定。司法委员会没有直接讨论案件的权力,但司法委员会有决策权。经过讨论,司法委员会认为,存在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错误,那么他可以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我们只能在本院作出再审决定,不能指示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来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因此,如果允许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出现一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注意三点:
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其错误生效的判决。各级法院有权对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但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命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命令再审,另一种是自诉。下级法院的判决为二审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命令第一审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三个要点:
(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果处于同一级别,则不能对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议。这是第一点。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权。(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项特殊的权力,即除了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议之外,它还可以抗议同行,即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
(三)授予谁?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该抗诉应当提交同级法院。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将案件提交上级法院,地、市检察院将案件提交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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