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暑期兼职约定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23:52 170 人看过

学生暑期兼职约定期限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考量自身能力比如自己有哪些方面的特长,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能胜任某些兼职工作,心理是否足够成熟能抵御某些风险等等。简单说不是所有的同学都适合做兼职,不要盲目跟风,要量力而为

大学生暑期兼职权益受损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

刘华是芜湖某高校大三的学生。今年暑期,他在名为中科慧学的教育机构兼职代课,结果因为工资问题与对方发生纠纷。据了解,这种大学生兼职发生的纠纷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

大学生暑期兼职遭遇工资纠纷

在一家招聘网站上,刘华联系到一个自称是合工大研究生的人。他向刘华介绍说自己在做中介工作,可以介绍他去一家暑期兼职教学的机构,据说待遇还很不错。果然,中介把刘华带到了一家名为中科慧学的教育机构,并收取了60元的中介费。

在通过面试之后,7月17日起,刘华就开始上班了。跟我一起工作的有五六个大学生,基本都是合肥当地高校的学生。很快,他发现自己挺喜欢这里的工作的。我带的是小学作文,刘华笑着说,每天跟这群小朋友们在一起,会发现不少乐趣。他也提到,另外几个大学生也跟他一样,对这个工作挺满意的。

可很快,机警的刘华就发现一个疑问:上班第一天,他们承诺可以签订书面合同。当时说的是试用期一周,并说明报酬的计算标准:底薪、课时费、绩效工资、奖金和午餐补助。可是,十天过去了,这份合同却一直未签。刘华多次找到学校负责人,最后,对方答应由刘华自己写一份合同,然后他们来签。7月28日,刘华按照之前商定的内容拟好了一份合同。可此刻的负责人已远不如当初那么好讲话了,之前说好的课时费和绩效工资全都不作数了。刘华又要求细化奖金的评定方式,对方也没有同意。

第二天,刘华决定辞职不做了,就去找中科慧学的负责人要求清算这十一天的工钱。然而,计算工钱的时候又令他跌了眼镜:该机构负责人先表示,我只有底薪和午餐补助,并没有奖金、课时费和绩效工资,只有8月29日结算工资时才可以计算奖金。随后又表示,只有正规教师才能按照课时费领取报酬。最后,刘华拿到了他十一天的劳务费,共372元。

如果信任可以不签合同

8月2日,记者来到位于滨湖新区里的滨湖家园小区内的中科慧学教育机构。两套单元房连起来就是该机构的教室和办公场所。记者以大学生暑期打工应聘老师为由,与一位李姓代课老师攀谈。

李老师表示,他是中科大化学专业的研究生,因为平时空闲时间比较多,所以就来这里当了老师,已经做了一个多月了,工资2000元左右。当问到有没有签过用工合同时,小李说:信任的话也不用签合同。我们这个机构在合肥有六家,很正式很大的,不会骗你的。而提到了办学的执照和许可证时,小李却说老板说肯定有,不过我没见过,你要得找老板。

随后,记者来到了办公室,一位姓牛的老师介绍,该教育机构是由私人开办的,以小学、中学各科目辅导为主要业务。记者表示在网上并没有搜到中科慧学的相关信息,牛老师并不意外,但她仍然强调这个机构还是很大的,在合肥就有六家,滨湖区有两家,绿怡、锦绣、汇林那边都有。随后,牛老师介绍工资确实只有底薪,提成和补助,至于课时费要看具体带的课程。很多课程是没有课时费的。

然而,据刘华介绍,这个中科慧学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曾告诉他,该机构在锦绣小学对面有总部。但记者了解到,锦绣社区那边的教育机构叫慧学培训学校,而不是这个中科慧学。

劳动保障部门:大学生暑期打工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随后,记者来到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在介绍完刘华的情况后,监察支队的一位领导介绍说,刘华还属于在校学生,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同时,在校生也并没有签合同的资格;即便出现纠纷,劳动保障局也只能出面调解而非做出处理。

按这位领导的介绍,大学生本身不算是正常劳动者,其仍属于学校统一管理,不具有出卖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即便在空闲时间勤工俭学,所产生的临时的用工关系并不能算是严格的劳动关系,也不应签订合同。在这种前提下,一旦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只能用调解的方式处理。除非矛盾上升到一定高度,也可以走法律程序,但会繁琐的多。

对于大学生兼职,这位领导也提出了建议。首先一定要找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正式的中介流程来找兼职单位;其次,要学会事先与用人单位确定工资计算细则,不要大而化之;再次,也要尽量保留相对正规的文字约定,以备不时之需。(记者:王少峰、实习生: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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