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
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
股权以工商为还是以协议为登记要件
主要还是以协议为登记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转让股东必须是具备依法设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且转让程序必须合法。这个是比较浅显的条件,且无甚争议。但是针对有些特殊企业形式则有不同的规定。
2、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个须经半数股东同意并不是一个恒定的标准,如果公司在章程里面对公司股权转让表决方式有了明确的约定,则需要依据公司章程来处理。
同时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一定要注意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转让之时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并提醒其有优先购买权,具体通知发送的提前天数以及约定的答复日期等也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
3、就合资企业来说,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潜在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即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必须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营他方对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须取得合营他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表示。
4、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批机关为合资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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