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4:54:40 206 人看过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若还有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就获得双重赔偿,因保险而获得利益,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不能向责任第三方要求赔偿,则会使真正的责任方因此而被免除了赔偿责任,即责任第三方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而获得利益,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质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限制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英国的判例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是确实存在和不可改变的,保险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赔偿金享有可执行的衡平法利益。

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意义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又不免除责任第三方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获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使责任第三人最终承担经济赔偿之责,使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得到回归,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自然法原则损害赔偿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1、公平正义原则。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法之善与公正就在于其充分保护个人利益和充分维护社会公益,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权利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公平原则法渊深远,按照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思想,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因为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关系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保险事故中,致他人以损害的第三人最终应负担该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若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而不负赔偿责任,或者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赔偿,都不符合法律公平。而保险代位权则充分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三方利益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
    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地区《保险法》第53条第2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2款亦有相应规定。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而取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范围相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大于保险给付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其差额部分,仍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2-04-22
    271人看过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何义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2023-07-28
    311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为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一、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
    2023-03-07
    327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023-07-03
    145人看过
  • 再保险人是否有权代替被保险人追偿?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简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关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定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及再保险的功能出发,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讨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一、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1.从再保险的定位来看,再保险合同属于新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及属于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是关系到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问题。关于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即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保险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
    2023-07-02
    389人看过
  • 车险中是否存在代位求偿的权利
    一、车险中是否存在代位求偿的权利存在,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投保了车险;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二、车险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材料代位追偿需要提供:1.案件索赔申请书;2.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3.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4.责任对方驾驶员的《机动车辆驾驶证》;5.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6.责任对方的保险单;7.事故证明;8.损失确认书;9.车辆修理结算单据等。三、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
    2023-10-25
    458人看过
  • 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
    保险人是否能够享有对停车场的代位求偿权,关键是看停车场对于停放其中的车辆丢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获取收益,其经营的实质是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而非仅仅提供停放场所。因此,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有偿的保管合同。作为有偿保管人的停车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项权利产生的停车费用性质应属于管理费。停车场在停车票上印上“所交费用为停车占地费”的字样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以此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种规定无效。所以,停车场对保管车辆应承担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取得权益转让后,应积极向停车场进行
    2022-10-31
    127人看过
  • 保险人可以代位求偿吗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律师补充: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2023-05-06
    231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人身保险
    法律综合知识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也有其自身特点: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
    2022-04-12
    172人看过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426人看过
  • 浅议交强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占绝对优势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因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而交强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险人虽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对保险人应赔偿部分,被保险人无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方对事故
    2023-02-15
    464人看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143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如何限制被保险人子女使用时有哪些限制?
    正面来讲,就是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3-07-04
    166人看过
  •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
    2023-02-18
    14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
    • 被保险人可否拒绝或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如果赔偿了,那么就转移债权了,没办法限制,如需帮助电话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