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竞争法看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12:28 420 人看过

摘要:商业秘密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商业秘密与竞争法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滥用的规制。在继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时,要注重合理性和适度性,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时代,商业秘密作为重要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而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观点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知识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可以理解为一种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属于私法范畴。一般认为,竞争法主要包括两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后者主要是对垄断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可以说,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其中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公法色彩)

在市场经济时代,创新的智力成果(特别是技术等)往往体现在特定的产品中,并融入市场流通,进而接受市场的选择。也就是说,权利人及其知识产权将加入市场竞争的行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相应地进入竞争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方面,郑成思先生作了精彩的论述。他认为,“事实上,独立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不存在一方占据另一方地位的‘关系’问题。”。它是关于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如何补充前者的1]“给予知识产权‘额外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只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足够的规定(即使这些规定只占整个法律的一小部分)来补充知识产权具体法律的‘漏洞’。”,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垄断客户阻止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的权利。”[3]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垄断”色彩,才会受到竞争法的特别关注。在市场竞争中,权利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滥用权利限制竞争,这也将进入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的视野。另一方面,竞争法试图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它通过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给知识产权人带来竞争压力。它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价值,也有利于进一步鼓励人们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这体现了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一致性也表明了它们具有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和功能。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然而,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权是一项非常独立的权利,它的产生与竞争法(最初主要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天然的、现实的密切联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商业秘密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当竞争对手恶意引诱或强迫对方的奴隶泄露商业秘密时,法律赋予了奴隶主双重损害赔偿的“服务权诉讼”。[6]“这说明保护商业秘密从一开始就具有维护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的道德性。”[7]这决定了商业秘密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其独特性和研究价值p>其次,具体分析了商业秘密竞争法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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