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对李启红进行宣判。同案犯郑旭龄、周中星、林小雁、谭庆中、郑浩枝、林永安、陈庆云、李启明、费朝晖同时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李启红犯罪事实:
一、李启红、谭庆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林小雁、林永安内幕交易,李启明洗钱的事实
2006年底,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作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被告人郑旭龄,并要求郑旭龄就上述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后郑旭龄草拟了一份公用集团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谭庆中于当月26日就该建议书正式向李启红作了汇报。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用科技(2008年该证券名称变更为中山公用)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3262.37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转款共1000万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二、李启红受贿的事实
(1)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八次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40万元。
(2)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李启红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港币四十万元和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李启红及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林小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万元,郑旭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5万元,郑浩枝及陈庆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万元,周中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就本案的判决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谈了几点看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这个案件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本案的查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铲除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毒瘤、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希望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防控内幕交易有关法规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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