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街道办属企业改制程序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0:50:25 366 人看过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区街道办属企业改革,规范街道办属企业改制程序,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街道办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改制目标

通过企业改制,加快街道办资本的有序退出,将街道办从直接管理企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强化街道办社区行政管理、社区经济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二)改制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改制工作。

2、改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防止资产流失。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属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企业有序退出,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尽快退出。自来水等公用行业的企业改制由区政府统筹管理。

二、改制方式

(一)全部或部分产权对外挂牌公开转让;

(二)内部员工持股;

(三)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采取破产、关闭等方式处置。

三、组织领导

企业改制工作由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办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挂帅,主管经济的副主任和纪检、组织、劳动、财政、审计、法律服务中心和投资管理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制订,审定每个企业的改制方案;组织企业的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与资产损失的核销;管理企业改制专项资金;做好企业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等。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主要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对企业的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产权转让、改制方案等进行备案;并对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转让合同审查后进行备案。

四、改制工作程序

企业的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改制工作程序的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

(一)改制立项

由企业提出改制立项申请,经所在街道办审批。自来水等公用行业企业的改制立项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改制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概况、改制目标、改制形式、改制工作计划和组织领导等。

(二)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

企业改制立项后,由街道办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主要是核实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财务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的收益情况和法人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经营管理、融资担保、资产增值以及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由企业初审,经所在街道办审核确认。

(三)不良资产核销

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由纪检、审计、财政和投资管理公司等部门把关审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提出核销意见,经街道办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申请;

2、申请核销的资产项目与数额清单;各项资产损失项目形成的时间、过程、原因;有关责任界定情况及有效凭证,核销对外投资损失与应收账款损失还应提供合作项目经营状况和对方经营状况等情况资料;

3、核销资产损失对企业资产状况的影响评价;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鉴证报告;

5、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经济鉴证(定)意见书;

6、街道办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收债权,经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可采取挂账的形式,不纳入企业改制的净资产范围,但仍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力,由所在街道办督促企业组织力量追收,追回的款项归改制前企业的股东所有。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不良资产的核销按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四)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备案

完成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后,由街道办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企业认定、所在街道办审核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和备案后,将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送区国资局审查后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书;

2、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说明;

3、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和备案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和土地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负责人关于已将全部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书面承诺;

5、街道办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意见;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改制方案的审批备案

街道办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备案确认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制订详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街道办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改制方案备案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工商注册登记核准资料;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

5、转让协议(文本)。

拟采取内部员工持股形式改制的企业,还须提交内部员工持股名单、占有股份等材料。

自来水等公用行业企业的改制方案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五、债权债务处理

(一)街道办股权全部退出或不再控股的企业,必须全额清偿街道办属其他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其提供的借款,并解除街道办属其他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否则不能办理股权变更和移交企业经营管理权。

(二)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拖欠员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一)企业股权对外转让的,经区国资局备案后,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不低于净资产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经区国资局备案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免予公开挂牌交易。

(二)经公开挂牌无竞买者的,允许所在街道办依据产权交易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挂牌底价不低于净资产评估价的90%的范围内,调整挂牌底价重新挂牌;挂牌底价低于净资产评估价格的90%时,必须经所在街道办领导集体研究,并重新报区国资局审查备案。

(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在6个月内付清。

七、工商变更登记

改制企业凭街道办出具已付清企业转让价款、解除贷款担保和还清全部借款的证明到区国资局办理转让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设立企业改制专项资金

企业的改制将涉及大量企业的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各街道办应设立企业改制专项资金。资金通过各街道办财政适当安排、转让企业产权收入、转让企业资产收入等渠道筹集。

改制专项资金由街道办指定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改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员工安置补偿、补足企业注册资本、偿还抽调企业资金资产和解除相互担保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企业支付。

九、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办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员工进行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

(二)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企业改制方案,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

(三)改制企业的产权单位员工不能持有下属改制企业股份。

(四)本意见适用于街道办属全资、控股企业。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有改制政策进行改制的,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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