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8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贴办法根据《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和私人房屋给予奖励的国有土地,而对于私房的征收,则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私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一)新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实际竣工率计算。房屋竣工率提高两倍后,房屋新开工率仍不足60%的,按60%新开工计算补偿,最高补偿按100%新开工计算。(2)浮动奖励。在被征收房屋更新换代的基础上,可根据评估报告适当提高补偿单价,但提高比例不得超过15%。(3)提前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法定建筑面积分期分等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割时间和等级在每个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有明确规定。
(4)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法定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m2的货币补偿,但每户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5)寻找住房激励。对被征收人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产总额不另行计算)。
第五条私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第六条私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和找房奖励。
第七条取得直管公房和被征收单位自管住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房屋法定建筑面积,给予物业管理单位(物业单位)提前搬迁奖励200元/M2。直接主管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行主管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在领取提前搬迁奖励后,按照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一)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二)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协议,未在约定期限内腾出房屋进行拆迁的;(三)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第三章补贴办法第九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确需搬迁的,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批准,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的房屋搬迁补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监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贴的相关事项。被征收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案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补贴发放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立案、审核、发放五个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自管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申请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虚领搬迁补助。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收回已支付的补贴。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实行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法定面积与45平方米之间差额的补偿价格,并计算差额部分的补偿价格3200元/平方米。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奖励补助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以前确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征收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执行《长沙市国有土地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103号)。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协办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8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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