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概念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4:52:20 334 人看过

诱惑侦查,又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的不同作用,大体上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怎么在立法上完善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然而,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1、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主体主要确定为三种,分别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及其他侦查协助者,其中侦查协助者还包括了一些戴罪立功人员。本人认为这种方法确定的主体范围过大,很容易造成权力过大或滥用,而且很容易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必要的侦查协助者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审查并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才能成为合法的诱惑侦查主体。而在现实当中,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主体纠纷,例如某地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在"打黄扫非"行动中,通过"暗访"发现有人在出售淫秽光盘。他就假装成"大买?,与对方讨价还价,先要500盘,后来又增加到2000盘。谈妥交易的时间地点之后,他通知了公安局,后者遂派便衣警察隐伏在交易地点。当两名犯罪嫌疑人带着大量淫秽光盘来交易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文管人员的行为不仅有诱人犯罪之嫌,而且超越职权,行使了本该由公安人员行使的侦查职能。所以为了避免下次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我们必须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立法确定。

2、对诱惑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定

(1)禁止对未成年人(18岁以下)精神病人实施诱惑侦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完全,即自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不宜对其适用诱惑侦查,否则可能会强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识,甚至产生消极心理不利成长发育。精神病人同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的特点,所以同样禁止诱惑侦查的使用。

(2)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

诱惑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因实施诱惑而不当的情节,他在此案案发前有同类的犯罪前科,或已经实施过同类的犯罪行为,或虽无同类犯罪行为但已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倾向或犯意,并进行了一定的犯罪准备。

(3)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宜过宽

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犯罪而不得不予使用的权宜之计,不能泛化、滥用,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我国,应限制在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难以收集证据,难以抓获罪犯的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犯罪;在时间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恶性系列犯罪。换言之,不能对那些本无犯罪意图、无犯罪倾向的人使用“诱惑侦查”,同时,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侦破的案件也应当禁止进行“诱惑侦查”。

第一,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只能对公诉案件。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律已经直接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因而侦查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实施“诱惑侦查”。

第二,侦查机关只能对“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设置“诱惑侦查”。不应当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因为“诱惑侦查”可能会产生使犯罪嫌疑人又实施新的不法行为,或者说被诱惑对象的行为可能会超出侦查机关的控制的范围和局面而难以预见。侦查机关只能在不伤及、损害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诱惑侦查”。

(4)诱惑侦查的程序限制

“诱惑侦查”的程序应包括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批准诱惑侦查、执行和监督三部份的动态组合。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机关是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侦破刑事案件的需要或者有必要使用诱惑侦查这一特殊制度时提请(呈请)有权审批的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结合我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实践经验,应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有权审批侦查机关提请(呈请)诱惑侦查和对其进行监督的机关,以保证这一制度实施和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也应当充分注意侦查中的实际情况,如果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以先进行诱惑侦查,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侦查机关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申请时,应提出具体的诱惑侦查方案,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同时核发批准文件,并对侦查机关执行诱惑侦查方案进行监督,以利于这一制度的运用及合法性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犯罪相关文章
  • 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问题
    由于侦查手段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侦查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而不是为查明自己制造出的犯罪案件。所以,诱惑侦查本身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具有实质上的局限性。而且诱惑侦查偏离了政府职能的方向,与宪政的价值取向相冲突。同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范围、批准程序、证据效力的认定、不当圈套法律后果的落实及相关的司法救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及高院、高检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而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尤其在涉毒案件,即使限制也是微不足道的内部把握,诱惑侦查基本处于一种被放任自流的状态,难以不让人认怀疑是法外用权。(1)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在异议由于诱惑侦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破获犯罪而不可避免的参与犯罪甚至是促成犯罪的发生,虽然侦查机关是处于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但是侦查机关明知并且预见了这种犯罪结果,还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2023-04-25
    499人看过
  •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是什么
    一、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二、侦查的任务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
    2023-04-12
    134人看过
  • 诱惑侦查是不是影响犯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影响犯罪的构成,会影响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同时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024-04-27
    375人看过
  •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行为应区别对待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本身是否合法就存在争议,因为该侦查措施往往和公安机关的诱人犯罪相联系,即侦查人员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问题。因为从外观上看,该措施符合教唆犯的构造,而且充分肯定该侦查措施,可能会带来侵犯人权的风险。因此,肯定陷害教唆行为(包括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中教唆者成立教唆犯,有利于遏制国家警察权对于公民隐私的侵犯。但是,结合目前我国的禁毒形势,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该侦查措施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性,而且,事实也表明,严格限定该侦查措施的程序设定,是完全可以减少侵害人权事件的发生的。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只能说是一种不得已的恶,这是出于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及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重大决心所必须采用的方式,也可以说是刑事政策的一种必然结果。但是,刑事政策必须以刑法为其基本界限,对于诱惑侦查的方式,实务中必须严格掌握,现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在世界范围内还是被普遍采用的。同时,在我国目前
    2023-06-11
    500人看过
  •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刑事侦查学是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特点,进行研究的一门社会研究学。刑事侦查学与刑事侦查实践是相互联系的。刑事侦查学也需要和实践进行紧密的结合,需要对犯罪的行为,犯罪的心理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够得出相应的理论结论。刑事侦查学能够为刑事侦查,刑事立法等提供参考和借鉴,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一、刑事案件怎样才立案刑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或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民法院等接到举报或者控告或接到报案、供述材料的事实,以及检察官起诉的材料。经各自管辖范围审查后,决定是否将刑事侦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起诉或者审判所依据的标准。二、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贩卖毒品只有言词证据不能定罪,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如物证和鉴定意见等,才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
    2023-06-20
    374人看过
  • 怎么在立法上完善诱惑侦查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然而,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确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主体主要确定为三种,分别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及其他侦查协助者,其中侦查协助者还包括了一些戴罪立功人员。本人认为这种方法确定的主体范围过大,很容易造成权力过大或滥用,而且很容易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必要的侦查协助者
    2023-06-13
    231人看过
  • 诱惑侦查有什么侦查,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是什么
    诱惑侦查有什么特点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证据收集不易,所以使用该种侦查手段实非无奈之举。而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以欺骗手段侦查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从而得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因此可以说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采取的不得已的方法。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是什么但这种“不得已”并不是说其具有必然的合法性,它的实施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首先,这种侦查手段应该尽量避免,除非其有实施的合理证据和理由。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并不意味着说侦查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假扮犯罪分子去诱惑他人犯罪。其前提
    2024-04-02
    407人看过
  • 网络犯罪侦查的概念
    侦查途径有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网络犯罪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刑事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等。一、判断一个人贩毒的证据包括哪些关于贩毒的证据包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来的毒品,毒资跟其他的贩毒工具,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贩毒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甚至于是一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是必须要局限于哪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
    2023-03-10
    390人看过
  • 侦查的概念、构成及属性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
    2023-06-14
    228人看过
  •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概念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2023-06-19
    387人看过
  • “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和“诱惑侦查”的比较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
    2023-06-04
    316人看过
  • 交强险法律概念的困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3年10月28日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很多条款中都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三者险)这么一个法律概念,而在道交法近三年后才出台的由国务院在2006年3月18月日颁布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却又新提出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从法阶位来看,三者险是在道交法中提出的,而交强险是在交强险条例中提出的,不言而喻,前者法律效力应大于后者。内涵大致相同的一个险种,而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不同的法律层面上却提出了两个不同名的险种。交强险条例的第一条说其依据道交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而纵览道交法全法并没有交强险这么一个法律概念,只有三者险的概念,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3-05-03
    97人看过
  • 诱惑侦查及其规制刑事诉讼文书
    [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人权,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01年至2002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著,但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对于侦查措施的概念有哪些
    一、对于侦查措施的概念有哪些1、侦听又称麦克风侦听,具体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比如在办公室、家中安装窃听器进行的窃听。此类窃听手段与对电话的监听不同,后者是对电信通讯内容的截取。2、电信监控即通过对各种通讯方式进行的联系进行监控,既包括监听,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查找相对人的地点,或查询短信内容,但不包括对通讯记录等通讯形式进行获取,对通话记录的获取与监听所针对的获取通话内容是被区别对待的两种侦查手段。3、电子监控包括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也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与定位。4、邮件检查即对纸质的通信进行秘密检查,最近也开始发展为对物流的包裹、快递进行秘密检查。5、密搜密取即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或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搜查提取结束后相对人并不知悉该搜查行为已进行。6、外线侦查即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
    2023-06-19
    11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更多>

    #网络犯罪
    相关咨询
    • 诱惑案件刑事侦查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具体指的是侦查人员用通过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措施。
    • 什么是诱惑侦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3
      1、诱惑侦查,即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2、诱惑侦查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严禁以诱惑的方式引诱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 诱惑侦查指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17
      诱惑侦查,又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的不同作用,大体上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 诱惑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2-19
      诱惑侦查,即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严禁以诱惑的方式引诱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 诱惑侦查中的犯意引诱的特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确立了在诱惑侦查中禁止使用犯意引诱方式。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主动对吸食毒品的人员进行引诱、行为人原本出售少量违禁品却直接以大数量违禁品进行约购的“犯意引诱”现象。 这些犯意引诱的不规范行为,原因多种多样。一是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不明,容易导致一部分本可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