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小李的两位外祖母张一、张二及小李的曾外祖父张三、曾外祖母张四祖籍均系北京市A村,生前均在该村居住生活。小李的上述4位亲人去世后,均安葬于该村某山顶背后小山包处,该处共存有小李家2个祖坟,其中小李的两位外祖母合葬一个墓穴,小李曾外祖父、曾外祖母合葬一个墓穴。
2011年9月,小王从B处承租了养殖小区,并在小区内进行建设。2013年2月,小王对承租的场地进行建设过程中,将位于其承包范围内的承载小李家两座祖坟的小山包挖平,并建设楼房一栋,导致小李涉诉亲属墓穴内的尸骨是否存在已无法确认。故小李起诉要求小王赔偿被破坏损失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80000元。
对此事实,小王一口否认见过或平过小李家祖坟,且不同意给小李任何赔偿。为此,小李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经现场开庭,证人指认证实在小王盖起的建筑物处原设有小李家的祖坟。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赔偿小李迁移坟墓损失一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共计五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死者近亲属因该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本案中,小李在北京市A村山包上建有两座祖坟是事实,有证人证实,足以认定。小王在存有坟墓的区域内施工,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告事主迁坟,并支付相应的迁坟费用。小王在未通知小李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将承载小李亲属的坟墓的小山包挖平并盖有建筑物,小李家的祖坟显然已经被损毁,并永久性灭失。小王的行为不但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且更严重伤害了小李对已故亲人的情感,因此小李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情合理。
鉴于小王已在小李亲属墓穴上盖有建筑物,坟冢不在,尸骨丢失,故在原址祭奠亲属显然已无法实现,重新安排地址修建名堂成为必须,故对小李要求迁移坟墓的费用予以支持。精神损失和迁移坟墓的费用法官结合小王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以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小李主张的坟墓被破坏而产生损失问题,因小李亲属坟墓并无墓碑及外设财产属性的构建物,故小李主张的财产损失无事实依据,对小李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因此,当他人非法侵扰亡灵后,相关权利人可据此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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