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则无须有效力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必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和以客观上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无因管理对于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无因管理可以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
关键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缺陷完善
1.绪论
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助与关爱。笔者相信,真是这样一种精神财富,才使得人类战胜动物的侵袭和天然的灾害,走向了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意外的伤害和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避免。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法律保险等手段来减轻损失,但是邻里、朋友、乡亲,甚至陌生人的帮助和关心,在预防、减轻损失的同时,给了人们很多心灵上的慰藉。作为这样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人类道德精神,亦渗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法律制度中。这种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超越了道德,直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这种制度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几乎都有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法科条简要、体系不完善、不和谐,导致了人们理解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2.无因管理概述
2.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管理他人事务者(后称管理人)和事务被他人管理者(后称被管理人或本人)之间事先并无约定或管理人并无从事管理的法定义务,但管理人在从事此类事务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无因管理(或称无因管理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无因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规定于罗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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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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