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根据第648号国务院令,新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两个行政法规,也于3月1日与新修改的《公司法》同时实施。
上述新法涉及到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外商合、独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企业之统称)。为了让相关读者清晰地了解新法修改的内容,同时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对于新法修改的误读,本栏目请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并予以解读。
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主要体现在公司、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改年检审批制度为登记备案、公示制度,取消对三资企业因未按期缴纳出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等方面。这些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公司企业设立门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
●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1、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包括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的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元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最低限额。也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20%的限制。
【律师解读】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然从其规定。例如:《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2、取消了出资的验证证明。即无论设立公司时,还是公司再增资时,股东出资无须再经过验证机构验资和出具证明(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律师解读】
登记机关不再要求股东出具验资报告和证明,但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而且股东出资要真实,不得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仍然要将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即股东的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缴纳的年限。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在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该限制。
【律师解读】
股东出资不受法定年限的限制,完全由股东自行根据情况在章程中约定,但是,股东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没有改变。即股东未按章程约定交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时,对股东内部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除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
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修改,取消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最低限额、缴足年限,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取消出资提交验资证明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登记证明文件。
3、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也无需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需缴纳50元年检费。但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等效力。
【律师解读】
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将年检审批、验证审查等管理职能取消,改为备案登记和公司年报公示服务制度,将原有的管理审批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同时,公司、企业及其股东的民事权利义务交由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对内——股东之间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认缴的出资资金;对外——社会主体凭公示信息来自主判断企业、公司的实力和信用。例如,新法实施后,理论上注册资本金1元也可以设立公司,但这样的公司,可能很少有公司愿意与其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因为它无资产,而破产无力还债的风险太大。
相关问题解答
■新法实施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哪些责任?
不久前,社会上曾有这样的传闻:新法实施后,股东更容易抽逃出资而不承担责任了。
【律师解读】
认为股东可以抽逃出资而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新法的修改,并没有改变法律有关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依然将以下情形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抽逃资金的股东,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律师解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认定该股东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相应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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