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特别累犯概念及种类的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46:17 90 人看过

特别累犯的界定

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按照此种观点,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限定于“一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不良现象发生。

虽然“广义特别累犯说”与“狭义特别累犯说”在外国刑法中各有例证,但在我国刑法总则的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却未采纳“广义特别累犯说”,而是采纳了“狭义特别累犯说”。结合《刑法修正案(八)》来看,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必须是“某类特定罪”,具体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除此以外的其他类罪,都不能作为构成特别累犯所要求的前后两罪适用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三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2)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犯罪,此为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前后两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普通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即如果前后两罪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则不能再以普通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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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 累犯特殊累犯分别有哪几种?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15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