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权利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成立时或之后。认为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务成立前,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对债权人有害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现代合同立法应重新确立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二)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否定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五)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1、对无偿处分行为,不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的主观态度。
2、对于有偿处分行为,(1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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