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蓝-派**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蓝-派**公司“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的第99107324.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359号决定)。
据悉,2003年7月31日,**厦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和三明重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针对蓝-派**公司“用冲击压实进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的第99107324.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第60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权继续有效。2004年5月、2004年7月,**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6年5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359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蓝-派**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359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359号决定的一审判决,此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另据了解,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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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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