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体化测序仪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H公司的质疑。H公司在质疑中称,此次采购是专为中标供应商S公司量身打造招标条件的,限制、排斥了自己参加投标,也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以达到违法采购进口产品的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却表示,采购人在委托其采购进口产品时提供了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文件,因此采购进口产品并不违法。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H公司在投诉中称,此次采购应采购国产品牌,因为国内的产品已经能满足需求,但其提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为S公司百般开脱,刻意回避招标文件不仅确定了要采购进口产品,而且还确定了所采购产品的品牌这个关键性问题。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辩称:H公司在获知S公司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直至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未依法提出质疑,应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了H公司的报名,在评标过程中也予以资格审查和标书符合性审查通过,并未进行限制和排斥;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根本不存在为S公司量身打造的问题。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明,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中,设置投标产品的质量及技术性能的先进性、实用性、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满足性分值,投标产品知名度以及采购人市场调研考察的认可度分值,但未细化并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根据评分表记录,针对上述两项,评标委员会对S公司的打分与给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打分相差极大。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及精神,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不是仅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更不允许倾向于采购某具体品牌的进口产品,中标人及其中标产品应按政府采购程序、根据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的评分结果确定。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设备为原装进口产品,在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上又存在相当大分值的主观评分项,未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点关于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的规定,且结合评分结果情况来看,本项目评审人员对中标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倾向性,对其他产品评分不够公平、不够公正,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因此,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本项目采购结果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1.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是否就可以限制国货?2.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可以指定特定的品牌?3.招标文件可否只设分值不设评分标准?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因此,上述采购中,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都不能排斥、歧视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企业投标。值得一提的还有,即便是完全采购进口产品,也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上述采购中,招标文件的分值设置笼统,评标委员会打分存在倾向都是导致投诉的罪魁祸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引以为戒。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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