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应然与现实中的实然——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38 458 人看过

调解制度是我国在纠纷解决当中一项有效且便捷的纠纷解决制度,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在查明纠纷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纠纷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秉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双方的纠纷问题达成协议从而定纷解争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在发展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和谐的基本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种当初基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作出的规定,随着行政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研究而产生动摇。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消除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尴尬,应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现实国情所需。最高法院已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提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之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总结经验。

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在实质上是一样的,都具有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行为的双重属性。行政诉讼中采用调解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双方合意行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当,从而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是顺应司法为民这一历史要求的,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笔者试从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上论述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在与法学同仁进行商榷的同时,也希望在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能将在现实实然中早已存在并应用的行政诉讼调解不再是停留在实际操作层面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

一、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建国前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在1991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时间时里,调解是审理民事纠纷的主要主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审判方式的改革: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使调解制度得到了规范并发挥了其优势。

人民法院作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秉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所最终达成的调解,既体现了法治精神要求,又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是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能够实现纠纷和矛盾的彻底解决,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诉讼每年都呈增长趋势,案件判决率,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一定的信任危机,而调解结案则可以极大地避免这种现象。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除了信用金融诚信体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原因外,关键点还是在于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但调解的结案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能自动履行,很少有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调解与效率的关系与法官和当事人情况直接相关,特别是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而且,调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双方更多的争议,而不必另案处理,符合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主题。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蔡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文章
  • 浅论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调解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了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互相谅解;不能把调解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环节;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行政诉讼程序。(二)实践中行政诉讼的调解现状现行《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余年来,尽管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如有人指出: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些说服教育工作。也有人说,法院不能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而这种所谓的协调机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调解,实践中很多人都为此提出它的好处,诸如法院少了讼累,当事人之间少了对抗,多了和谐等等,认为这系现代社会所极力倡导的一种司法理念。而实际上
    2023-06-06
    146人看过
  • 拆迁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1、一般规定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2、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2.1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2.1.2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2.1.3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
    2023-04-22
    423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对民生保障的实现
    举凡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旨在帮助人们过上更为体面生活的事务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几乎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任何一个领域的民生,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二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三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社会生活复杂化趋势导致百姓与国家管理活动冲突不断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更需要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的渠道来维护人民的信心和尊严。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近年来,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较为突出,有效的利用行政诉讼,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些涉及人民基本生活的纠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矛盾冲突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存在着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行
    2023-06-06
    364人看过
  • 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法所保障。然而在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却存在着很多困难,使行政诉权的功能无法达到。一、我国行政诉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诉权的行使重于行政诉权的设定,行政诉权的实现重于行政诉权的宣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可谓困难重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权的实现与其有直接关系。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权实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法院不敢审理。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
    2023-05-22
    294人看过
  •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在行政诉讼蓬勃发展的今天,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成为了可能,有的国家已经将调解制度应用到行政诉讼,例如德国和法国行政法均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的进行调解。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之法官,为使争诉尽可能一次言词辩论终结,于言辞辩论前有权为必要之命令。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我国台湾行政诉讼中,处分主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1998年修正的台湾《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作了规定。我国是否应把调解引入到行政诉讼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是否应当引入调解机制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里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标就是判解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享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相对于判决来说,通过调解,当
    2023-06-06
    190人看过
  • 试论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功能与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该条规定包含四个要件:1、适用的案件类型有两种,即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2、适用时间是开庭前;3、适用主体是法院和各方当事人;4、适用方式是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情况记录在卷。上述四个要件构成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总体框架。证据交换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即将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要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证据开示、交换,当事人可以提出关于证据方面的各项申请,增加证据数量,增强诉辩攻防能力。同时,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可以说,
    2023-06-06
    6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更多>

    #行政诉讼调解
    相关咨询
    •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如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9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
    • 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还是自然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6
      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
    •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1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
    •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1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
    •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规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9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