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3:37 96 人看过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城市公共厕所服务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厕所,特别是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

为提高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市民和国内外宾客服务。依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是指按《北京市公共厕所设计建设

标准》建设,建筑类别达到一类、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二、适应范围:

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包括宾馆、饭店、餐馆、单位内部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三、卫生保洁标准:

1.按照公共厕所开放时间实行保洁,随脏随保。

2.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等污物。

3.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纸篓不满溢。卫生间内暴露管道外部每周擦拭一次。

4.内外部照明灯具、标志、洗手器具、面镜、挂衣钩、烘手机、冲水设备等无积灰、污物。

5.外墙面、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域内环境整洁,无私搭乱建,无杂物。

6.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做到随有随灭。

7.管理间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8.保洁工具不得随意摆放。

9.清扫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国家规定的防滑标志,冬季保洁时地面不结冰。

10.公共厕所设置的广告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擦拭。

四、服务管理标准:

1.严格开放时间:

(1)开放时间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

(2)政府出资建设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5时至24时开放;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日5时至23时开放。

(3)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与该公共场所的开放时间同步。

(4)特殊地区的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按照需求开放。

(5)旅游景区的公共厕所开放时间,与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同步。

2.服务内容规范:

(1)公共厕所提供皂液(香皂)及烘手机;

(2)公共厕所免费提供整洁卫生的普通卫生纸(长80厘米、宽10厘米)一份,并根据使用人员的不同需求,可出售其它档次的卫生纸等卫生用品。免费提供的卫生纸放置干净的托盘内,由使用人员自取。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公共

厕所和改变公共厕所的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停用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拆除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重建或补建。

3.标志齐全:

(1)公共厕所的标志齐全,并设置市市政管委规定的统一中英文引导标志。

(2)明显位置公示:公共厕所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共厕所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

4.保洁人员作业规范:

(1)公共厕所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共厕所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2)各作业服务单位保洁人员须统一着装,统一胸卡,服装整洁。

(3)保洁人员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4)公共厕所设置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

(5)公共厕所开放期间内,保洁人员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无关的工作。

(6)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公共厕所要有临时停电、停水、漏水、维修等应急预案。

6.厕所内设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厕所的服务功能。

五、设施维护标准:

1.各种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

2.设施维修必须提示使用人员。如需停用厕所时,要采取设置移动厕所的方式解决群众如厕问题。

3.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

4.供水、供电、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12小时内修复。

5.公共厕所内外设置的广告破损,12小时修复。

6.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大便器、小便器等设施损坏三天内修复或更换。

7.刻画修复后,要与原体色泽一致;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8.公共厕所内暴露的管道,每半年油饰一次。

9、公共厕所外墙面应定期清洗或粉饰。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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