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当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行政争议,如征地拆迁、城市建设、工伤认定、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纳入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是近日出台的《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最大的亮点。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可予以调解的案件只有两类:一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否运用调解,条例提供的是一种可选程序,而非必经程序。
《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对此有所突破。据山西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省较早就突破行政法不适用调解的传统观念,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大胆尝试行政调解,改变以往单一的书面审理方式,采取公开听证、实地调查了解、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为纠纷双方当事人创造一个有事说清、有情说明、有理说透的平台。
这位负责人说:我们感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解的案件类型规定得较为狭窄和笼统,在实践中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来开展工作。考虑到调解对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民事争议的有利性,我们在行政复议中尝试推出调解优先,适度放宽的原则。
《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由此将调解程序设定为特定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并将调解范围从条例所规定的两类案件,扩展至:
第一,行政争议涉及到民事内容的,如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程序瑕疵案件;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
第四,涉及相对人众多、争议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涉及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五,行政违法不作为且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案件;
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及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
今年以来,山西省法制办运用调解、和解手段,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案结事了的有6起,占全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分之一,有效地平息了一些行政争议,降低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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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6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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