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冲突的处理规则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冲突的处理规则是:
1.担保物权优于保证担保。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得出的。
所以当甲以其所有财产为乙对丙的债权设立保证担保,同时甲也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为丁对戊的债权设立抵押权时,两个债权若均至其实现期,那么就该轿车而言,应当优先实现丁对戊的债权。
2.然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适用,其前提条件是物权具有对抗效力,也即该担保物权须经过公示。仍以上例为例,若轿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那么它就不能对抗乙对甲的保证担保的债权,所以也就发挥不了其作为物权的应有效力,对乙来说,从而只能与丁按照债之金钱额比例受偿轿车价值。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三、担保物权的内容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内容有: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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