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需要注明哪些条款
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保证合同;
2.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3.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4.担保期限、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个人借款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怎么算
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的计算是依据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个人借款反担保合同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反担保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4.抵押存续日期认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n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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