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之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0 14:08:38 347 人看过

一、挪用资金罪之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并不是特有的群体,而是普适性的普通主体。在我国的刑法典制体系之下,任何形式的公司、各类企业或是其他各类团体中的从业员、员工,倘若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便可成为该项罪名的潜在犯罪行为人。这与一些特定的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例如贪污罪,其中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挪用资金罪这一刑事罪名,其所适用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特定人群或特定职业领域,而是广泛地涉及到各类型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内的参与者。只有当个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被追究此类罪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规定与贪污罪等特定种类的犯罪有所区别,后者通常要求涉案人为国家公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无论是何种社会职业从事人员,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具有更高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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