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统计: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统计: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羁押期限的相关内容如下: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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