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是篡改和删除他人的原创内容,本质仍然是抄袭他人的原创内容。洗稿应当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作品的。根据情况,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洗稿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既然是新词,我国法律上肯定没有“洗稿”这个概念。不过,万变不离其宗,我们掌握了宗旨,就可以轻松地作出判断。洗稿这种现象主要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即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其实,很多人知道这个原则,只是有时候不清楚究竟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
情感、理论、思路、概念、创意等等,属于思想的范畴;文字、图画、视频等等,属于表达的范畴。你可以写一本《罗密欧与朱丽叶》,我可以写一本《梁祝》,思想基本上是一样的,讲的都是为了爱情不惜牺牲的故事,但是表达不同。即使生活在现代,张*虚写出了《春江花月夜》,也不能阻止他人作一首古筝曲《春江花月夜》,曲与诗意境相通,但是用的是不同的表达。
著作权法规定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为了鼓励创作,也是为了知识的传播。著作权属于垄断权,一旦被垄断,他人就不能用了。所以,法律不能垄断思想。
上面关于何为思想、何为表达的举例,只是提到了思想和表达最明晰的部分。思想与表达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浑然一体的。从两端往中间走过去,越来越模糊,找不到清晰地分界线。比如,对于小说而言,文字是表达,故事也是表达,故事的人物性格、复杂的关系、发展脉络都可能是表达;小说要表达的情感是思想,主题是思想,梗概也可能是思想。很多情况下,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使用了另外一个作品的表达是需要个案分析,找不到那么一把可以衡量一切的标尺。
说完了“宗”,我们再来看“变”。不断出现的侵权方式就是“变”,比如“洗稿”。
洗稿,大概有这么几种方式:
1、同义词替代,即用近义词、否定+反义词替换。
使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洗稿,一般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无论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来改写一部小说还是一篇文章,其实用的他人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因为意思是一样的,结构是一样的,脉络是一样的,这么多的一样结合在一起,在表达的范畴里,不会落入思想的范畴。
2、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
用调整句子的方式洗稿,一般也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变换词语顺序,其实只能骗一骗计算机程序。汉语句子有语法的约束,不能变很多,简单的变化其实用的还是他人的表达。变化句式,也是同样的道理,对句子的微调,依然是使用他人表达的范围。
颠倒句子,也能很轻易的判断出使用了他人的表达。在一个段落中,哪个句子在前,哪个句子在后,往往有一定的逻辑结构,不能随意调配,无法彻底打乱。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不影响文章的表达内容,依然用的是他人的表达。
3、引用相同的材料。
对材料的引用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是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一部分。如果一篇文章为了说明一个观点引用了A、B、C、D四个资料,而另一篇文章为了说明同样或者近似的观点也引用了这四个资料,或许还是相同的顺序、相同的逻辑结构,那么可能侵犯了他人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随意的一两个引用资料发生重合不会被认为构成侵权。
4、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
用自己的话谈别人的观点,这个与同义词替换不一样。同义词替换用的还是他人文章的表达,而用自己的话谈别人的观点,则可能用的就是别人的思想了。
用的是他人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关键在于:这个观点指的是什么观点。如果是一篇文章的中心观点,那么用了不会构成侵权。这个中心观点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该被垄断。
但是,如果这个观点是每个自然段的观点,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逻辑顺序,最后证明中心观点。用了则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已经进入他人作品表达的范畴了。
5、用自己的语言谈他人作品观点并加入自己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仍然要看这个观点是什么观点。每个人的语言风格不一样,同样的概念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如果是作品的中心观点的话,当然不构成侵权。如果用每个自然段的观点,在加入自己的一些看法,那么非常可能构成侵权。
最后,我们要提一下某些网络平台的侵权认定能力。某些网络平台只能在完全相同的两个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作出判断,但是面对某些高级的抄袭行为或者所谓的洗稿行为却不能作出判断,甚至拒绝认定侵权。其实这些网络平台的这种简单的判断方式是有风险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一般为“通知+删除”原则,如果通知了不删除,文章被法院认定实际上构成侵权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某些网络平台不认定侵权,不代表不侵权,最终的侵权与否由法院判断,网络平台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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