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05:29 36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3)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修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而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修复的,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占用道路暂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代表公-安、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部门收取。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安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公-安、市政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支出由公-安、市政部门分别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市政部门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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