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不具备返还条件的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15:26 406 人看过

一、原物不具备返还条件的怎么办

原物无法返还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什么是返还原物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财产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包括物和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不当得利之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事实,后者重在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应以“原有利益”为原则,由此也决定了不当得利返还的“先返还原物”的原则。返还范围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的,体现的是法律对受益人取得利益这一事实的评价。因此返还范围的确定应当认真考察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返还标的和返还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说明应当返还什么的问题,后者重在说明实际应当返还多少的问题,实际上是考虑免除返还因素之后的返还问题。他们的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前者具有客观性,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有受有利益的事实即可,因此返还标的是与不当得利的成立相联系的,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后者即返还范围则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息息相关,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还是善意决定了返还范围的大小。

区分返还范围和返还标的有助于我们理解不当得利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返还标的准确地讲应当是“原有利益”。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等。但是受益人因为法律行为让与原物而取得的对价利益不是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而不能表现为转让所得价金。价额和价金是有区别的,价额具有客观性,他的计算是以出卖物之日客观上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价金具有客观性,实际是多少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

也正是因为返还标的以原有利益为原则,在原有利益因其性质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当返还相当于该利益的价额。具体体现为:

1、原物的使用收益利益,应以受益人使用原物节省的费用相当的价额为基础,算定偿还价额。

2、劳务给付利益的价额,应当以提供劳务的相当报酬计算偿还的价额。

3、原物因加工附合而不能返还的,应当以受领人因为添附增加的利益为准计算返还的价额。

4、原物遗失、被盗、毁损灭失的,因原物已经不存在,因此,应当以原物在权利人请求时的市场价额为偿还的价额。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应返还原物,而应当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额。

总之,先返还原物的原则不能绝对化,而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已如前所述是与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的,返还范围体现了法律衡量受益人取得利益后对其加以调整的结果,是法律评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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