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上报单位的时效是多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34:31 459 人看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负责人是需要及时上报的,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因此可知,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是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就需要根据情节而定。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摘自《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的附件)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737,010-6529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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