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延长羁押通知书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7:02:43 304 人看过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本法在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凡是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案件,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在制作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从宣布逮捕之日起计算。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应计算在逮捕后的侦査羁押期限之内。

2.制作方法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分为正页和存根两部分。

(1)正页。这是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部分。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①首部。要按照规定格式,填明制作单位名称、标题和发文字号。这部分内容,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即可。

②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简要情况。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项和被批准逮捕的时间,并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巳被执行逮捕,注明具体的执行曰期,便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部分的内容虽然比较简单,却非常重要,是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基础。

二、提请批准延期羁押期限的理由。制作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叙述。如提请延长一个月的,则应说明案情复杂;如需延长两个月的,则应说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和重大案件,或者是重大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等。

三、提请批准延期的法律根据。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根据,要根据案件延长期限的具体情况,分别引用不同的条款。如果延长一个月的,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如果需延长两个月的,应引用第一百二十六条;如需延长二个月的,应引用第一百二十七条;如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引用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具体延期要求。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延期的具体时间。

一般是一个月,有的两个月。个别特殊原因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的,要慎重地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

③尾部。要按照规定格式写明受文机关名称和制作日期,并加盖制作机关公章。“受文机关”是指该文书的送往单位,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需要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的,一律要经同级人民检察最转报,公安机关不得越级报送。

(2)存根。这是由签发单位留存的部分。它的作用是作为签发文书的根据存档备査。在存根中,要按规定格式填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然后,依次填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执行逮捕时间、延长羁押期限的原因、批准人姓名、办案人姓名、受文单位名称以及填发时间和填发人姓名。这些内容的填写,要注意与“正页”相同项目的内容一致。

3.使用

办案人员要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的七天前,将该文书及案件材料一起,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对于需要延长两个月和再延长两个月以及需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5天前,将本文书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制作《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将犯罪嫌疑人先行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同时可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抓紧对案件的审理,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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