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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两个人放鳝鱼弄断我家荷叶,我和其中一人发生争执,另外一个人出头讲狠话同时和我发生争执,争执完了他们就走了。十分钟左右另外讲狠话的人拿着镰刀往我家走来,边走边说狠话,见此情形我到屋里拿刀出来(砍刀)要和对方打架,对方已经走到我家院内,我推了对方一下,对方回推了我一下,对方一拳打到我妈的脸上将我妈打倒倒地,我妈倒地手腕被我手上的刀划伤。因为弄伤我妈的是我手上的刀,对方对于这些全部否认,说没带刀也没进我院内。没有第三方证人派出所也取不到有力证据,请问这样对方还有责任吗?有多少责任。我起诉对方有用吗?报过警了,派出所说伤是我自己造成的,开的证明要我去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伤者是我妈妈,加害人是我,我要是拿这个去鉴定,到最后来起诉的话会不会就成了我自己告自己啊,派出所说也可以自己去司法机构鉴定然后起诉,对方带刀上门行凶,未构成直接伤害,引发的伤害有没有责任?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自己告自己是不存在的,你可以先鉴定,鉴定也是必须的,否则说不清楚,等待结果之后再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1、条文内容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条文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第二款规定的是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第三款规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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