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强化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23:21 478 人看过

重视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保护网络原创著作权,授权互联网协会统一保护短信著作权职责,加强对网站的著作权管理和对合作者(ICP)使用作品及制作内容的著作权管理等措施,有助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5月30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量化,这需要引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ICP)的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业持续快速发展,网络规模和用户数均居世界首位,企业在大发展中已形成许多原创著作权,有的无形资产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然而,少数电信企业原创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的著作权,如屡屡发生的权益被侵犯、域名被抢注、自主创新技术被他人注册、增值业务创意被拷贝等等。网络经营者要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既要持续快速发展,更要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资产,依法加强著作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亟待强化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重视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

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加入WTO后和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电信业作为知识产权使用大户,受到国内外产权人和全社会的重点关注,防患于事前的关键就是企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企业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其次要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努力适应日趋加剧的市场竞争形势;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著作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依法保护网络原创著作权

网络经营者应当十分重视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增强企业网络品牌保护意识,并赋予专门部门从事著作权法律事务管理,制定有关保护著作权和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维护企业合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企业自主形成的著作权原创作品主动及时申请注册登记。针对当前企业著作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强企业著作权原创、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注册登记工作,在自办网站中要不断提高企业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质量。二是加强保护,注重依法维权工作,在开展涉及著作权业务活动中要保留好属于企业秘密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防事后纠纷发生,一旦企业受到侵权,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三是著作权的自我救济措施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请求权的行使等等,也可以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强对网站的著作权管理

随着互联网上网用户迅速增加,企业自办网站及链接的著作权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由于网络法律的滞后导致事后救济措施的缺位,很难为网上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企业自办的网站要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就必须做到:

一是定期开展对企业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

二是企业应当注意做好对自办网站内容(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审核,严格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南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网站的链接。

三是企业自办网站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促进网络业务市场的发展。

四是企业为其他商业网站提供网络设施时,应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利用网络设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互联网管理规定。如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内容的侵权警告,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该网站,必要时应及时移除相关内容。

五是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如果网站不希望被链接,可在自己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不允许链接,或者规定链接条件,也可以采用一定的防范链接的技术措施。

授权互联网协会统一保护短信著作权职责

短信的表现形式除了文本外,还有图片、语音、视频及动画信息等。随着手机、小灵通的发展,用户从网上下载图片和铃声等十分方便。目前,短信中的图片和铃声一般由网站自行创作或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使用权,如何保护其著作权,尤其是个人创作的短信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短信健康发展的关键。首先短信自行创作要具有独创性,符合构成作品的条件;其次短信图片或铃声内容要从合法渠道获得,办理合法手续。在从作品集体管理机构获得作品使用权时,还要看有没有获取第三种权利的问题。如国际唱片业联盟(IFPI)诉新浪、搜狐和TOM三大门户网站一案中,IFPI认为短信点歌业务涉及三个版权问题,即词的歌曲、旋律的歌曲和歌手的歌曲,中国音乐家协会只拥有前两种权利。因此三大门户网站经中国音乐家协会授权,但没有获取第三种权利(表演者的许可),损害了音乐公司的利益,构成侵权。

为了繁荣短信文化和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行业集体管理机构,或授权互联网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相应职能,制定短信著作权行规和公约及报酬支付标准,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联合行动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共同约束市场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加强对合作者(ICP)使用作品及制作内容的著作权管理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对外业务活动中与ICP合作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查验相关法律文件;事先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如涉及第三方权利,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已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的文件。委托他人制作的网站内容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制作网站内容的文字、图像及音乐作品选择除由提供者的书面文件外,还须由作品合法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则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企业享有。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是互联网产业的福音。网络立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网络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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