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指的是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筹办其它公司登记事宜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体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而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除发起人外,还有其它认股人参与,因此,制订公司章程,应由发起人和其它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为了与其它企业、公司相区别,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公司还应当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关条款的要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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