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43:46 189 人看过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其中二子张甲于2003年因病死亡。张甲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再婚,张某再婚前生有一女张乙。某村5号宅基地在1992年由该村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张甲一家居住于此。1995年区政府在未经相关地籍调查的情况下将5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为张甲,并为张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一直由该村村委会保管,未颁发给村民。作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据的《宅基地登记审批表》记载,权属来源及共有使用权为空白;村委会意见、乡镇府意见、土地管理机关意见以及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均为空白。宅基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栏也是空白。

张某与李某认为其为5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区政府擅自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甲名下的行为违法。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为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区政府辩称,其向张甲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另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顾某辩称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张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宅基地原属村委会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原告与区政府向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利害关系。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需有申请人的申请,并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后,方可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登记宅基地进行了相关的地籍调查,故被告在未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及他人有无异议的情况下为张甲进行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被告及第三人顾某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于1995年颁发给张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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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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