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否有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23:41 141 人看过

一、土地征收是否有合同

征地合同不是必须要件。

关于征地合同问题。征地合同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合同,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

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合同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合同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二、怎样处理征地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三、签订合同必须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

(2)合同签章应由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内部机构、项目部、公司内部人员不具有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及各种用印的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用印。

(3)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防止被掉包;

(4)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要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

(5)如有修改,修改处,签约主体是单位的应由单位盖章、签约主体是个人的应该由其捺印;

(6)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8)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收存;

(9)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

(10)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最好在合同中能写进去,即使不写,也最好有书面的确认。否则完全有可能签字人一旦调离或者对方耍赖说不是公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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