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47:18 435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统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多费、统一征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

3.事业单位(含财政定拨、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5.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从业人员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三)缴费单位以全体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计算。

缴费单位及个人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现行费率执行。

二、征缴程序

(一)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统一受理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应缴数额审核、参保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为缴费单位编制统一社会保险识别代码。

(二)凡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7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登记。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统一申报次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于每月28日前,将各缴费单位次月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应征数额等征收计划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五)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统一征收,并按应缴数额向缴费单位开具缴款书或凭证。

(六)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统一向地税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国库应于社会保险费入库当日,将社会保险费缴款书与入库数核对并将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等有关部门。

(八)各有关部门均要建立各险种征收金额的明细和汇总情况记录,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地税、财政等部门要按月与国库对账,及时反馈对账信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账,及时将入库基金转入财政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确保必要的征收、稽核工作费用。财政部门要为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完善一票征缴操作办法,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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