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拆迁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31:40 217 人看过

强拆决定的程序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拆迁人在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强拆裁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房屋强制拆迁一般程序1。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行政机关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5。经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审判机关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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