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3 16:42:19 201 人看过

一、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

留置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的实现是怎么实现的呢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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